校农云食品安全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农云网络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校农云商业平台服务协议》 、《商家规则》 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校农云网站经营食品的商家。
第二章 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 食品审查登记制度
第三条 商家准入审核
(一)商家应依据《校农云商业商家资质审核标准及审核规范》提交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并审核通过的商家方可入驻。
(二)无合法商业主体资质的商家、无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商家、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商家、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商品质量法规行为的商家不得引入。
(三)商家应如实填写或上传商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信息,应确定其在校农云网站运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 商品准入审核
依据《校农云审核流程》对引入的新品进行审核。通过校农云所有上架的商品均需审核合格后进行上架销售,审核不通过的商品禁止销售。
第五条 商品发布要求
(一) 商家应当按照《商家网页描述商品质量信息规范指南》要求发布食品信息。
(二) 应确保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三)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四) 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应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五)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六)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第二节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六条 商家在校农云网站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农云将依据《校农云抽检流程》不定期的对商家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及商家将依据《商家规则》进行处罚。
第三节 不合格食品处理及召回制度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九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我司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条 商家未按要求进行召回操作的,校农云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四节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第十一条 商家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校农云将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二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校农云有权限制或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出售假冒商品、盗版商品;
(二)向校农云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
(三)商家在校农云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食品;
(四)因商家严重妨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起网络、媒体等各种曝光,对校农云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商家销售的商品未取得国家生产或经营许可,或者属于产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节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商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商家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第十五条 商家出售以下任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食品类商家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本规范暂无规定的,我司有权根据行业惯例或司法判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